按照监管要求,参与股票期权业务投资者须满足相关投资者准入条件。
个人投资者准入条件
(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公司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相应市场的A股账户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相应交易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相应交易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通过公司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港澳台投资者须满足《指引》相关要求,方可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已在公司开立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且满足上述第(六)项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开通深市衍生品合约账户时,视同符合本条要求。
普通机构投资者准入条件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我公司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上一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新成立的机构取最近净资产);
(三)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相应交易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相关业务人员主要是指期权投资决策人员以及下单人员;
(四)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具有与三级期权交易权限相对应的相应交易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在公司开立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且满足上述第(五)项条件的普通机构投资者开通深市衍生品合约账户时,视同符合本条要求。
专业机构投资者准入标准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